[11] 按照所剥夺利益的不同,处罚措施可以分为多种类别。
例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搜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207条规定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此种意义上的行政监督,属于异体监督,能够保障监督的实效性,同时又属于间接监督,并不妨碍监察权的正常运行。
以上监督方式,包含了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功能上相互补充,体现了全国人大在监督内容上的宏观性整体性与控权式监督的顶层设计,较为合理地明确了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责。因此,对控权过度问题的反思应当着眼如何合理优化配置监察权。法律制裁应当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非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贪污贿赂等行为,与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相关行为,在法益侵害性上具有等质性,都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私财产权,理应作出对等或相当的制裁,立法对行使公权力的非公职人员的制裁疏漏,是导致反腐成效不彰的重要原因。深化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划定监察权力的理性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法治建构标准的‘中国式表达,涵括了对一切公权力行使的要求。从性质上看,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各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此行为的处分,属于行政责任之范畴。
(3)对发现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中存在非法证据,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由监察机关继续调查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同体监督本质上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体化,它体现了自治的泛化,因为以自我监督的方式来避免权力滥用,这本身就违反了监督原理与监督规律,毕竟再锋利的刀刃,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曹辅传》:‘政和后,帝多微行。
如《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3号)就明确要求,现行有效的规章要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但未提及政府公报。为此,政府公报凭借其发布信息正式、有纸质媒介备查等优势,承担着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的重任,在各项渠道发挥其各自优势高效传播政府信息的同时,确保为公众提供最为准确、权威的政府信息。这是近年来关于办好政府公报的重要制度机制性安排。翌年,由考察政治馆议复,定名《政治官报》。
三、政府公报的应对转型及其实践意义 政府公报之所以面临上述挑战和问题,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的结果,是政府公报革新自身、迎难而上、探索创新的良好契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应结合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机制,将政府公报作为落实三统一机制的关键环节,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均需制定机关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后转给政府公报统一印发,方可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至是,官报始成为公布法律命令之机关,其用益宏伟矣。因此,应当在立法法的基础上,借鉴境外及我国深圳等地的实践经验,明确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府公文应以政府公报为法定的、权威的发布渠道。《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也提出,中国政府应设立或者制定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明确提出,政府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
鉴于此,在当代中国,政府公报应被定位为发布政务信息重要且权威的载体。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2年第7期。同时,在保留纸质公报的同时,应当全面拥抱信息化,在前期公报电子化的基础上,有机嵌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方便公众查询、分享和利用。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要求,加快政府公报电子化进程,推进政府公报数据库建设,有序开放政府公报数据,推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的制度。
如此既不能满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的公开时效,更难以满足群众快速获取权威信息的需求。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要的政府信息从审议通过到发布于政府公报、送到公报查阅点乃至群众手中,往往需要数周甚至更长时间。
(一)信息化推进 近年来,政府公报的信息化推进逐步受到重视。一切新法令,以报到之日起发生效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以信息载体的传递实现信息传播的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笔者所在的课题组2014年针对全国省级政府开展的政务公开评估显示,各地方都十分重视政府公报工作,普遍在门户网站公开了政府公报的电子版。但政府公报所采取的纸质印刷与传统分发的方式已难以满足时代要求。进入专题: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公开 电子政务 。在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化的时代,政府公报非但不能弱化甚至取消,还要努力办好。随着信息化发展,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也日益多元化,甚至形成了人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的局面,主流、权威渠道的信息一旦迟缓、滞后、缺位,必将让虚假信息乘虚而入,误导公众,减损政府公信力。
注:‘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互联网以及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公众传播和接受信息的效率大大提升,更使其无比在意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唯有维护政府公报的权威地位,才能使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职责真正落在实处。
自商周以来,中国的政府公报已从古代官府内部行文的一种载体逐步演进为对公众披露官方信息的重要方式,并成为当代信息公开的权威渠道。电子政务 政府公报是政府官方出版物,古今中外均有政府公报的制度机制,现代政府更是重视其地位和作用。
建议整合好政府网站中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栏目与电子公报专栏,实现信息来源唯一、展示栏目和展示方式因地制宜,彻底改变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渠道多元、源头信息杂乱、查找不便等问题。[19]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知情权(Right to Know)概念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推动了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出台。但新闻学家戈公振先生则认为:世之尊报纸者,常以之比附《春秋》,盖根据王安石‘断烂朝报之一语也。《国务院公报》集中、准确地刊载下列文件: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四)现行政府公报的功能定位 自古以来,政府公报的功能逐步发展演进。但回顾中国政府公报的发展历史以及环顾各国政府公报的现状,削弱甚至放弃政府公报显然不符合政府公报的功能定位,也不符合现代政府治理的基本规律。
日本还为此颁布了《关于官报及法令全书的内阁府令》(昭和24年总理府·大藏省令第一号)。臣尝究其然矣,此皆私得之小报。
该次评估发现,有29家省级政府提供了公报电子版、5个计划单列市政府网站提供了公报栏目。最后,政府网站及两微一端快速发展加速公报边缘化。
(三)新中国的公报制度 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也注重使用类似公报的形式宣传革命主张,公布边区通令等事项。[7]但《全唐诗话》这段文字中的邸报并非一个名词,而是邸这个官署报告之义。至此,官报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发行形式上始成为近代意义上的公报。唐人孙樵著有《读开元杂报》一文,其中记述:此皆开元政事,盖当时条布于外者。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也有类似规定。政务公之于众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观念层面都成为应然之事,任何逆其道而行之欲求恢复秘密统治的行动都必将失败。
而邸吏辄先期报下,或矫为家书,以人邮置。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和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日益完善和受到关注,为此,确保政府公文、文件发布的权威性不可或缺。
各地方各部门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和客户端向公众推送政府信息,提升了信息到达率。注:师古日:郡国朝宿之舍在京师者,率名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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